當前位置: 首頁 ? 資訊 ? 政策法規(guī) ? 理論與實踐 ? 正文

自然資源部解讀用地審批權下放:放權不放水

發(fā)布日期:2020-09-15??瀏覽次數:889
放大字體??縮小字體
核心提示: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用地審批權下放不意味放松監(jiān)管增效不增量 放權不放水土地資源是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基礎和要素保障。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工作,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也關系到億萬人民的切身利益。日前,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大幅下放用地審批權。自然資源部也
 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用地審批權下放不意味放松監(jiān)管

增效不增量 放權不放水

 

土地資源是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要基礎和要素保障。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工作,關系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也關系到億萬人民的切身利益。日前,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大幅下放用地審批權。自然資源部也印發(fā)相關通知,同步下放建設用地預審權。用地審批權下放基于怎樣的考量?放下去的審批權如何才能接得住、管得好?自然資源部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放權既有授權方式,也有委托方式

 

土地管理職權,歷來是各級政府的重要事權,而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土地管理事權尤為重要。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土地管理職權的基本框架,即土地管理的宏觀決策權屬于中央和省級政府,比如規(guī)劃審批權、總量控制權和征收征用權等,國家在土地管理上享有最終和最高的管理權、決定權。而土地管理的微觀執(zhí)行權屬于地方,主要是市縣政府,比如規(guī)劃計劃執(zhí)行權、土地登記權、存量用地審批權和違法案件查處權等。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的職權劃分,具有一定的同構性。而且以往常常出現由于建設用地審批層級較高,帶來審批周期長、審查環(huán)節(jié)多、審批效率低等問題,不利于重大項目及時落地。

 

“改革完善用地審批制度,適度下放審批權,是轉變政府職能、激發(fā)市場活力、有力拉動內需、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舉措。”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副主任李煒說,此次放權既有授權方式,也有委托方式。

 

從授權方式看,《決定》明確,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同步向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放相應的建設用地預審權。這意味著無論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還是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今后都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從委托方式看,《決定》提出,委托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等八個試點?。ㄊ校┤嗣裾鷾视谰没巨r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同步委托8個試點省(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使相應的建設用地預審權。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務院仍然保留了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權,以及征收永久基本農田、35公頃以上耕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的審批權。李煒解釋,“由于全國80%耕地為永久基本農田,且重大項目多數需要占用耕地35公頃或者總用地70公頃以上,因此為了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權,國務院決定將這部分審批權以試點的方式委托部分省份。首批試點以用地需求旺盛、土地管理工作基礎扎實的直轄市和長三角、珠三角等相關省份為主。”

 

用地審批效率提高、標準不降

 

“下放用地審批權,不意味著放松監(jiān)管。”李煒說,關鍵在于正確處理好“變”與“不變”的關系。“‘變’的是報送主體、批準機關和審批流程,‘不變’的是耕地保護的國策、法定的程序標準、節(jié)約集約的要求。”

 

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強化節(jié)約集約用地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改革用地審批制度并不是對地方政府用地行為的放任自流,而是通過更加有效的職責分工,更好地保障耕地保護和節(jié)約集約利用目標的實現。

 

“無論是授權方式,還是委托方式,都是一種審批事權、審批程序的調整,只是提高了用地審批的效率,壓縮了原有審批的時間,但并沒有降低用地審批的標準。”李煒說,“都要以《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用地標準規(guī)范等作為審查依據,必須確保審批的用地項目符合空間規(guī)劃、符合占用條件、落實占補平衡、促進節(jié)約集約等。”他還強調,對于不能正確行使被授權或者被委托職權的,國務院和自然資源部將隨時收回授權、收回委托。

 

省級政府對相關事項負總責

 

記者了解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對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違反土地管理規(guī)定行為處分辦法》也對地方政府不履行耕地保護職責的查處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審批權下放后,自然資源部會進一步加大執(zhí)法力度,和省級政府一起,強化督查問責,加快清理閑置土地,清理整頓大棚房,進一步有效遏制土地違法行為多發(fā)、頻發(fā)的現象。

 

用地審批權不但要“放得下”,還要“接得住、管得好”。李煒表示,下放建設用地審批權,歸根結底是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中央和地方重新劃分事權后,讓土地效益充分發(fā)揮,土地管理秩序日趨向好,土地要素功能不斷顯現。

 

“下放用地審批權,雖然可以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權,提升用地保障能力,但對于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來講,責任無疑加大了。用地審批改革之前,對于國務院批準的用地項目,省級政府雖然也進行審查,但更多地承擔著一個‘二傳手’的角色。此次改革后,省級政府成了用地審批事項的‘主攻手’,要對相關用地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合理性負總責。”李煒說。(記者朱雋)

 

人民日報

?
?
[ 資訊搜索 ]? [ 加入收藏 ]? [ 打印本文 ]? [ 違規(guī)舉報 ]? [ 關閉窗口 ]

免責聲明:
本網站部分內容來源于合作媒體、企業(yè)機構、網友提供和互聯網的公開資料等,僅供參考。本網站對站內所有資訊的內容、觀點保持中立,不對內容的準確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如果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我們將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時間妥善處理該部分內容。



?
?

?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最新資訊
友情鏈接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