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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詞條 | 利益第三人合同 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

發(fā)布日期:2023-05-17??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瀏覽次數: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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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文名:利益第三人合同英文名: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類別:民法概述所謂利益第三人合同,又稱為利他合同、第三人取得債權的合同或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它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合同關系外第三人為給付,該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請求給付權利的合同。一、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要件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除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合同有效

中文名:利益第三人合同

英文名:Third-party Beneficiary Contract

類別:民法

概述

所謂利益第三人合同,又稱為利他合同、第三人取得債權的合同或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它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合同關系外第三人為給付,該第三人即因此取得直接請求給付權利的合同。

一、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要件

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成立除了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合同有效成立外,還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必須達成合法有效的利他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第三人基于利他合同而取得利益,首先必須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合法有效的利他合同,如果合同無效、可撤銷或根本不成立,則不可能使第三人取得利益。在利益第三人合同中必須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作出給付,給付的種類一般沒有限制,作為不作為均無不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一般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義務,也不能認為該約定當然無效,因為這樣的約定并不違反法律中的強行性規(guī)范。盡管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并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但在合同中如果當事人為第三人在設定權利的同時也設定了義務,并不能認為合同當事人僅僅是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法律之所以禁止當事人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是因為這種約定對第三人是不利的,但在合同為第三人同時設定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并不一定完全對第三人不利。按照合同自由原則,此種合同條款是否對第三人不利應當由第三人自己決定。利他合同制度中有一項重要規(guī)則,允許第三人決定是否接受權利,如果第三人認為當事人設定的義務對其不利,他可以拒絕接受。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使第三人對債務人直接取得債權。

依大陸法系各國民法,利益第三人合同可以分為真正的利他合同和非真正的利他合同。兩類合同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是否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一般來說,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直接使第三人取得債權,此種合同稱為真正的利他合同。當事人除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外,還須有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權的特約,才構成真正的利他合同。如果當事人僅約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而不約定使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則不構成利益第三人合同,僅構成不真正的或不純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三)第三人明確表示接受合同為其設定的利益。

利益第三人合同要發(fā)生效力還必須要第三人明確表示接受合同為其設定的利益,換言之,盡管合同當事人通過設定利他合同為第三人設定了利益,但不能強迫第三人接受合同中設定的利益,如果第三人拒絕接受該利益,則利益第三人合同就不能當然生效。第三人接受權利的意思表示可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

(四)債權人也享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給付的權利。債權人是否享有此項權利是利益第三人合同與并存的債務承擔的區(qū)別之處。

二、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效力

(一)對第三人的效力

利益第三人合同成立后對第三人發(fā)生的一個基本效力就是第三人對債務人取得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第三人提出請求的根據在于締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但在一般情況下,第三人提出請求的前提應當是債權人未向債務人提出請求,如果債權人已提出請求,則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繼續(xù)履行的責任。而債務人承擔此種責任,最終也將使第三人的利益得到滿足。因此,第三人也沒有必要再繼續(xù)提出請求。但如果債權人沒有提出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是合理的。第三人享有的權利是債權人為特定的第三人所確定的,第三人不能將該權利隨意轉讓給他人,但如果第三人將該權利與債權人進行抵銷,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二)對債權人的效力

利益第三人合同對債權人發(fā)生的基本效力是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盡管債權人的債權與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都包含了請求權的內容,但兩者并不完全相同,具體表現在:一方面,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中并不包括代位權、撤銷權等權能,所以它是一種不完整的債權;另一方面,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而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而只能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此外,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雖債權人與第三人均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債權人與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在內容上亦存在差異。第三人可請求債務人賠償其因未向自己為給付所生損害,債權人只能請求賠償因債務人未向第三人為給付致其所生損害。

在第三人未作出接受權利的意思表示之前,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變更或廢止為第三人設定的權利條款,但在第三人作出受益表示后其權利確定,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變更或協議廢止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保留此等權利的特約的除外。

(三)對債務人的效力

根據利他合同,債務人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債權人與第三人均享有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權利,債務人負有應第三人請求或債權人請求向第三人為給付的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向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雖取得獨立的權利,但其權利系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由于第三人未對其利益的取得提供對價,他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權益是有條件的,即不能超出債權人指定的范圍。因此,債務人根據合同可對抗債權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對抗第三人。這一效力包含兩方面的要求:第一,債務人可援引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第三人。如債務人可以在第三人提出請求時以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可撤銷等原因提出抗辯,又如債權人未向債務人為補償,債務人即可對第三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給付。第二,債務人所援引的對抗債權人事由必須是由合同所發(fā)生的,即如果債務人可對抗債權人之事由非由合同所發(fā)生,則債務人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如債務人主張與債權人所負債務抵銷,則不得對抗第三人。但是,如果是屬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之抗辯,則無論其是否基于合同而發(fā)生,均可對抗第三人。

與債權人的撤銷權、約定解除權類似,在第三人權利確定后,當具有意思表示瑕疵等撤銷事由以及當事人約定的解除事由發(fā)生時,債務人可行使撤銷權或約定解除權,廢止合同無須第三人同意。在債權人給付遲延或第三人受領遲延時,債務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權,并且由于債務人與第三人處于相對的地位,為保護債務人利益,債務人行使解除權無須第三人同意。

三、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22條至第524條。

責任編輯: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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